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市医保局印发《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10月1日起,辅助生殖类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减轻部分生育困难家庭经济负担,托起生育的希望。 1、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医保局执行优化整合的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改变了原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模式,对相关项目制定了政府指导价,辅助生殖医疗服务收费得到全面规范,服务项目更加简明适用,收费标准更加清晰明确,各项目价格有升有降,整体费用较此前下降约6%。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因不孕不育(含其中一方不孕不育,下同)使用“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不孕不育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支付:
(一)支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最低基本医疗费用段的分段支付比例;
【目前东莞市有相关资质的都是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那么,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参保人及居民医保参保人支付比例为85%,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支付比例为90%。】
(二)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年度限额管理,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账结合职工医保为20000元、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为16000元,并纳入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治疗医保选点规定
参保人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选定医疗机构。
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可在本省省会联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
按照规定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且因不孕不育进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参保人,可在备案地选择1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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