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全市各企业(单位)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促进我市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快速增长和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力争实现2016年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4%的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我市经济运行效益和企业R&D投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28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原则
企业(单位)研发(R&D)经费投入奖励实行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奖励对象
(一)科研机构,包括事业法人单位(财政供给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并在我市填报研发(R&D)经费核算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调查表》和《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调查表》;
(二)独立法人企业,并在我市“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三、奖励内容及依据
针对企业(单位)的研发(R&D)经费情况实行奖励,并以企业(单位)填报相关报表(如: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调查表和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调查表等)核算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研发(R&D)经费投入,作为奖励依据。
四、奖励条件及额度
由市财政对符合以下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对填报研发(R&D)经费核算相关调查表的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不为零的企业(单位),给予3000元的奖励。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对比上一年度有提高,或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对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30%(含30%),分档次给予奖励,具体包括:
1、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1亿元(含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石元奖励;
4、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受奖企业(单位)应将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费开支、完善研发项目财务统计制度管理,以及相关统计人员的奖金福利等方面。
六、奖励程序
(一)每年在国家统计局反馈最终审定数据(上一年度的数据)一个月内,市科技局、市统计局根据相关数据资料,整理出当年拟奖励企业(单位)名单和奖励金额;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年度拟奖励的企业(单位)名单和金额进行复核;
(三)市科技局将核实后的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下发奖励文件,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各企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研发(R&D)经费投入奖励的,将追回奖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二)获奖励企业(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试行一年,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