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级科技(专利)等计划项目,争取更多的科技资源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助主要针对我市单位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并资助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等方面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和省科技(专利)计划配套资助项目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配套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资助条件
第四条申请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已列入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并且国家、省资助经费已经到位;
(三)企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除外);
(四)项目申报前经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或备案(高等院校直接申报的项目除外);
(五)项目在合同期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六)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情形;
(七)不存在欠税、恶意欠薪欠债、未按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
第五条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原则上按《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支出、管理和执行。创新科研团队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管理、执行。
第六条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由我市主承担方联合市内各承担方共同申请市配套项目资助。
如主承担方为市外单位,市内获资助的合作单位独立申请市配套项目资助。
第七条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合同或申报书必须有总投入预算。
第八条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实际投入达50%的统计支出,必须符合项目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约定的总预算开支计划(含各科目预算金额、预算用途);预算用途中未明确资产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的不能统计。
第九条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省立项并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多项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第十条对国家、省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除外,但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方面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
(一)在研项目:项目完成投入50%后,拨付资助经费70%。
(二)验收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后,按规定拨付余下配套经费(项目实际投入未完成计划投入的,资助金额按相应比例核减)。对已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占计划总投入的比例核定配套资助金额,并一次性拨付配套经费。
(三)对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项目立项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增加预算指标给项目承担单位。
(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拨付。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须填写《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并提交申请书,经属地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初审,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市直属单位直接填报并提交申请书,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在批次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达到申报要求的,当批次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有关规定和审计结果拟定配套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属实的,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完成投入情况的审核结果和出具的资金拨付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项目管理,及时整理项目资料,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接受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技术和财务资料。
第五章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一经发现受委托的审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审计结果等情况,停止该机构日后承担我市科技项目审计业务的资格,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相关规定追究该机构相应的责任,并将其违规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市监察局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