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扶持大型商贸企业发展,培育税源型经济,提高单位土地资源税收贡献,加快建设实力松山湖,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大型商贸企业是指在松山湖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松山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8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批发零售商贸企业,以及总资产达到12亿元以上,为各类生产企业提供商流、物流、信息流、现金流等服务的综合性供应链企业或分销渠道组织等各种商务服务企业。
第三条争先进位奖励。凡上年度经营规模新列入全国同行前50名、100名(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指标为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上年度经营规模新列入广东省同行前10名、20名(以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指标为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四条企业税收奖励。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含)、年纳税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商贸企业,自正式运营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松山湖本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以上(含)的其他大型商贸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但低于3000万元的,按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松山湖本级留成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年纳税总额达到3000万元但低于5000万元的,按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松山湖本级留成增量部分给予60%奖励;年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松山湖本级留成增量部分给予70%奖励。
第五条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对在大型商贸企业任职,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副职以上高管(根据公司法规定,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松山湖本级留成部分奖励50%,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
第六条引进知名企业奖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以上年度《财富》杂志的排名为准)中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松山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及以上),在投入运行后,分别给予引进者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控股公司工作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七条争创知名品牌奖励。被商务部确定为全国重点流通企业的大型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被省商务厅确定为广东省重点流通企业的大型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八条贸易融资贷款贴息补助和担保费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以上(含)的大型商贸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贸易融资贷款之日起两年内支付的利息,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50%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以上(含)的大型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融资性担保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保费补贴。对年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以上(含)的大型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
(二)有拖欠物业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请奖励的新增增值税额已获市(园区)同类项目奖励;
(四)履约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五)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项目重复申报;
(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松山湖各类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意见与东莞市及松山湖高新区其他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十二条享受本意见奖励、补贴的大型商贸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松山湖,不改变其在松山湖的纳税义务。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松山湖的,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