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与产业融合,实现高水平崛起,建设创新型经济强市,推动“三重”(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集聚区、重大科技专项)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省出台的相关重大科技专项管理规定和《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单项资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科技项目。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从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当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经“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的引进类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在市预留统筹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重大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参与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现场考察、社会公示、监理验收和绩效考评;市发改局负责参与确定年度资助领域方向、审核立项以及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市科协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四条市重大科技项目主要资助针对本地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重大共性需求开展的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重大项目,分为引进类项目和提升类项目。
第三章资助额度与实施期限
第五条市财政对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25%,承担单位对项目新增投入经费与市财政资助经费比例不小于11。项目投入的核算范围包括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费、人员工资、能源材料费、委托外部研发及检测费,以及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市科技局批准最长可延期1年。
第四章项目组织与审批立项
第七条引进类项目的组织与审批立项:
(一)引进类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掌握核心技术,能在我市持续开展自主创新科技活动,市场前景广阔,成长性突出,能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补充产业链重要缺失。
(二)引进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制,不限申报时间,不限资助额度,项目经论证和评估后,单独报市政府审批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总额。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四)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团队构成、投资风险、能耗等方面进行项目评估与论证,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采取差异化评估标准,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五)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估报告,提出相关立项建议,上报市政府讨论和审定。
第八条提升类项目的组织与审批立项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评审阶段须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项目的内容、技术、效益、资金、风险、运作模式、考核指标等进行分析与论证,提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建议。
第五章资助方式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市重大科技项目采取直接资助、金融跟贷、风投跟投等方式进行资助:
(一)直接资助。市财政按照经费拨付程序直接资助项目承担单位。
(二)金融跟贷。引导金融机构针对立项重大科技项目给予相应跟贷,并推出具体项目融资方案和产品。
(三)风投跟投。引入风投资金,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对有发展潜力的重大科技项目跟进投资。
第十条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拨付通知:
(一)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送市财政局备案后,市财政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30%。
(二)项目承担单位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投入总额的50%,并由市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市财政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40%。
(三)项目承担单位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投入总额的80%,并由市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市财政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30%。
(四)在项目验收时,经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未完成余下20%经费投入的,按差额比例追回相关财政资助资金。对超过规定的实施期限而未能完成资金投入的项目,不再核拨市财政资助经费。
第六章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按照市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市重大科技项目申请验收时,承担单位须就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研发投入额、销售收入及缴税情况等,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