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敏: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0年/月开始在松山湖园区新竹路1号万科松山湖1号花园枫林湖1栋901的原建筑物(总9层)楼顶(第10层)加改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执法机关现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附:该违法建筑现场勘验图及照片)。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