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因占用城市道路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相关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附件),并将于2026年4月28日前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保存方式:异地保存
保存地点:松山湖分局
保存期限:202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8日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陈芷鹏
彭亮
联系电话:0769-22898650
单位地址:松山湖创新科技园9栋304室
附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备注 |
1 |
三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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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辆 |
/ |
/ |
蓝色(正宗贵州威宁羊肉粉)三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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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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