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向你(单位)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东城综保字〔2026〕第14-1029号),对蓝色电动三动车、冰柜等物品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14日,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以异地保存方式,存放于松山湖仓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见附件)作出以下处理:
□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送鉴定机构鉴定。
☑退还当事人。
□随案件移送/处理。
□其他:/。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
联
系 人:彭亮、陈芷鹏联系电话:0769-22897080
单位地址:松山湖创新科技园9栋304室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年
月 日
附件: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备注 |
1 |
三轮车 |
/ |
1 |
辆 |
/ |
/ |
蓝色(无钥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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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冰柜 |
/ |
1 |
台 |
/ |
/ |
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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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