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收养小孩入户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办理条件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所需材料
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无须提供);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养市内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小孩,由其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未入户证明;收养市外小孩的,还需提供收养人申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签发机关公章;
5.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属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或初次登记户口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网上办理流程
无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五十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二十五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各镇(除莞城、虎门外)公安分局办证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各镇(除莞城、虎门外)公安分局办证厅
联系电话:全市各级户政部门咨询电话(http://www.gddg110.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ch/s14428/16109.htm)
莞城、虎门辖下各派出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莞城、虎门辖下各派出所
收费标准
1、根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户口准迁证:4元/证,户口迁移证:4元/证。 2、根据粤价〔1996〕238号,《户口簿》:10元/本。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