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打造高品质城市生活,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借鉴深圳城市照明“三同时”管理机制,起草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该办法适用范围、城市照明相关定义及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明确了照明专项规划编制要求、城市照明“四同步”要求、景观照明“四同步”项目从土地出让到竣工验收环节管控要求、既有建(构)筑物增设要求、验收及移交要求、移交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明确了管理平台建设要求、运维主体和运维要求、接电管理、改动和迁移、禁止行为、投诉和举报相关内容。
第四章节能环保,主要明确了节能环保要求、节能措施,并要求开展能耗评价。
第五章附则,规定《实施办法》有效期为3年。
三、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实施办法》明确城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照明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阶段明确景观照明要求,主体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会同城管等部门对景观照明方案进行审查。城建部门负责在施工许可阶段核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已对景观照明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建设阶段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阶段联合城管部门验收景观照明设施;负责财政投资项目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财政部门协同城管部门做好电费及维护补贴等工作,交通、应急、产业、工信、科技、宣教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二是落实上位政策“四同步”要求。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要求,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实施办法》落实该要求,明确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三是嵌入现有管理程序。《实施办法》将景观照明“四同步”项目管理嵌入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现有建设管理程序,不额外增加审批环节。
四是分区域分类型管理。《实施办法》将园区重要景观廊道、重要节点、重要门户区域划为景观照明“四同步”管控区域。上述范围内新建项目从土地出让到竣工验收,景观照明全过程管理;既有建(构)筑物需按要求增设景观照明设施,并在进行改扩建时按照景观照明“四同步”相关要求执行。
五是建设智慧管理平台。《实施办法》规定由城管部门建立城市照明智能控制平台,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实现城市照明设施的科学合理开关灯和亮度控制。同时要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的城市照明设施,社会投资移交给城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以及位于景观照明“四同步”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接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平台。
六是贯彻节能环保要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要求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规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实施办法》编制了节能环保专章,贯彻上述节能环保要求,并规定由城管部门进行光环境检测评估,建立健全改善光环境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