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4〕2号)和《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东科〔2024〕5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推动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对象
《实施办法》明确支持在松山湖高新区实际经营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实际经营在松山湖高新区;
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及国有企业。
3.符合以下资质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符合以上资质企业名单由园区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向园区财政国资金融局提供,并对申请资助企业是否符合以上资质进行复核。
(二)支持方式与标准
《实施办法》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行总额控制和分类补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支持:
1.信用贷款贴息
对通过适用本办法的银行机构取得的信用类贷款,按最高不超过贷款时1年期LPR的35%予以贴息;若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利率的35%予以贴息。对于企业的首笔贷款,贴息比例提高20%。同一贷款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
2.融资担保贷款补贴
包括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两方面:
(1)企业贷款贴息标准与信用贷款贴息标准一致;
(2)对企业贷款实际支付的担保费,以1%/年的担保费率为补贴基准,对企业实际担保费率不超过基准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率的50%给予补贴;实际担保费率超过基准的,按最高不超过基准费率的5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担保费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3.科技保险补贴
对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纳入补贴的科技保险险种涵盖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风险、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科技活动基础风险四大类。
(三)资金安排与管理
《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类资助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资金时统一往下调整补贴比例,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四)申报与审批流程
《实施办法》规定每年集中申报,具体流程包括:企业通过委托经办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向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申报;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可根据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后,进行社会公示并处理异议;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报请管委会审定后拨付资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获资助单位如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或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日期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自2025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