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为促进松山湖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营造宜居宜业城市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城市照明工作,提高业主自主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积极性,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松山湖园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现制定《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松山湖园区范围内由业主自主维护管理城市照明设施所产生的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的相关管理活动(“业主自主维护管理”包括业主自建自管和政府投资建设并无偿委托业主管理两种方式;“城市照明设施”是指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设施),符合办法要求的城市照明设施所产生的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由园区财政承担。
(二)补贴对象
《办法》第四条和第八条中分别明确了维护费及电费的补贴对象。社会投资建设或政府投资建设并无偿委托业主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对能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并具备远程抄表功能且符合条件的城市照明设施可按本办法给予维护费及电费补贴。
三、补贴金额计算方法
(一)维护费补贴
《办法》第五、六条明确了维护费的补贴金额计算方法。维护费补贴金额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乘以维护费补贴比例乘以补贴考核系数。
经测算,对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内的楼宇,按照投资额大小,分段累计计算补贴,具体为: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补贴基数;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补贴基数;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1%计算补贴基数;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计算。
根据财政支付能力实际,对超高层地标性楼宇,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维护费补贴金额设置上限为90万元,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其中,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为依据。注意用于商业目的的楼宇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商业照明设施的投资不包含在内。
(二)电费补贴
《办法》第九、十、十一条明确了电费的补贴金额计算方法。
电费补贴金额为规定亮灯时间内实际产生电费乘以电费补贴比例乘以补贴考核系数。规定亮灯时间内实际产生电费根据现场电表度数乘以电费单价进行计算,如出现电表故障等特殊情况,则以城市照明设施总功率乘以规定亮灯时间乘以电费单价进行计算。其中,电费单价以供电部门的电费通知单为依据。
四、补贴比例和补贴考核系数
(一)补贴比例
《办法》第十二条规范了维护费及电费的补贴比例。对住宅楼宇和政府投资建设并无偿委托业主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费及电费给予100%补贴;对有照明需求的其他楼宇视情况给予50%的补贴;对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城市照明设施不予补贴。
(二)补贴考核系数
《办法》第十五条规范了维护费及电费的补贴考核系数。对纳入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对象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每月不定期对纳入补贴对象的城市照明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不同等次得出的补贴考核系数列入维护费及电费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具体为:年度考核分数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年度考核分数少于95分且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良好;年度考核分数少于90分且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合格;年度考核分数少于85分的为不合格。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补贴考核系数分别为100%、80%、60%、0%。
五、办理流程和核拨方法
(一)办理流程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办理流程。园区符合条件的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经园区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管委会审批后,纳入补贴名单,具体的补贴申报要求和办理流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另行制定发布。
(二)核拨方法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核拨方法。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等制约因素,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以年为周期核算补贴额度,每年拨付一次补贴,具体时间为下一年度。
六、政策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