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外贸、防风险的系列决策部署,引导园区中小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松山湖园区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的工作方案》(松山湖发〔2025〕10号)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旨在通过财政奖励措施,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套期保值的成本,助力松山湖园区打造全市科技金融高地,促进外贸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对象。本细则的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依法登记且实际经营在东莞松山湖园区的企业;二是上年度在东莞市银行机构外汇收支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含);三是通过在东莞辖区内实际经营的银行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含远期、掉期、期权)并已履约完毕。
(二)奖励标准。对企业通过东莞辖内银行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汇率避险的,根据年度履约金额实行分段累进奖励(7天以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除外)。奖励标准为:年履约金额100万美元(含)以下部分,按30元人民币/万美元奖励;100万至1000万美元(含)部分,按40元人民币/万美元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50元人民币/万美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低于2000元人民币(含)的不予奖励,每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
(三)操作流程。本细则实现了“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主动申请。具体流程为:由外汇局东莞市分局根据企业外汇收支和衍生品交易情况整理初选名单,并会同经办银行核实履约信息、核算奖励金额;再由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负责核查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情况并进行社会公示;最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四)资金管理。奖励资金按年发放,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前进行拨付。对于上年度已签约但未履约完毕的业务,待履约完毕后于次年一季度予以奖励。同时,设定了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总额上限,如超额则按履约完毕时间和签约时间先后顺序发放,用完即止。
三、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办理的符合本细则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纳入本细则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