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稳外贸、防风险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园区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解决中小微企业在办理汇率避险业务时面临的保证金占压资金问题,根据《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松山湖园区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的工作方案》(松山湖发〔2025〕10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政银风险共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鼓励银行机构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保证金外汇衍生品服务,切实降低企业套期保值门槛,助力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稳健经营发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定义与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汇率避险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园区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偿合作银行为园区中小微企业免保证金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后,因企业客观原因无法履约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的专项资金。其中,合作银行是指在东莞辖区内实际经营、具备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经营资格、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并为园区企业免保证金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银行。园区企业是指在东莞松山湖园区实际经营且合法存续、上一年度在东莞市银行机构外汇收支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含)的中小微企业。
(二)合作银行机制与补偿标准。合作银行采取“银行自愿、择优选取”原则,由外汇局东莞市分局与松山湖有关部门共同确认。风险补偿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银行需履行“主体合格、交易合规、免保证金”要求。当银行采取必要救济措施超过90天仍无法弥补损失时,园区财政与合作银行按4:6的比例分担实际损失,每家银行每年补偿金额封顶5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年度总规模为500万元,按申请顺序发放,用完即止。
(三)申请流程与材料要求。合作银行提交《情况说明》、填写申请表和明细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外汇局东莞市分局出具意见后,送交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事后追偿与核销管理。风险补偿基金拨付后,银行应继续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按比例退还基金。如追偿满1年仍无果,经评估认定确实难以收回的,按程序核销损失。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