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东莞松山湖科技金融集聚区高水平建设,落实《关于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助力广东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粤府函〔2025〕7号)“打造多样化多功能科技金融集聚区”的文件精神,管委会于2025年12月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松规〔2025〕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保障《若干措施》落地见效,现出台《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若干措施》中未明确具体实施细则的奖补事项进行细化和规范,确保政策可操作、可核查、可兑现,进一步优化园区科技金融营商环境,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集聚,全力支撑松山湖科技金融集聚区高标准建设。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对象。本细则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松山湖范围内实际经营,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备案文件或批准文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基金及相关组织,具体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专营机构等)、基金类主体(私募投资基金、QFLP基金、S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其他金融机构;二是资质合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积极配合松山湖金融主管部门开展信息报送等工作;三是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奖励标准。本细则设置八类具体奖补措施:
1.持牌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对地方法人银行总行,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营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金融控股公司、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金融控股公司、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增资奖励:新增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私募投资基金、QFLP基金、S基金一次性奖励:私募投资基金实缴规模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QFLP基金按实缴规模(折算为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奖励80万元,15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S基金实缴规模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5.金融“五篇大文章”创新案例奖励:对成功入选的创新案例进行排名,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0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另设优秀奖若干,每名奖励3万元。
6.创投机构投资溢价奖励: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在松山湖设立的基金,通过退出所投资项目实现投资收益合计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收益的2%给予奖励,同一主体年度最高100万元。
7.创投机构投资风险补偿:对基金投资松山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项目发生实际投资本金损失的,按损失本金的10%给予补偿,同一主体年度内累计最高500万元。
8.创投机构评比奖励:对基金管理人在松山湖投资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项目进行综合排名,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0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
本细则所有一次性奖励仅适用于2025年12月8日后在松山湖实际运营的机构,不对既往存量进行奖补;第四条和第五条奖励不可同时享受;增资奖励不包括国资划拨、内部划转等情形;基金奖励不计算市、园财政出资部分;投资溢价奖励不计算返投松山湖项目收益。
(三)操作流程。本细则实行集中申报制。具体流程为: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负责受理和初步审核,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核查拟资助单位是否存在不予资助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若干措施》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每年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纳入松山湖高新区年度预算管理。本细则作为《若干措施》的配套文件,其涉及的奖补事项所需资金纳入上述3000万元预算控制范围。
2.特殊说明:贷款风险补偿依据《东莞松山湖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6号)执行,每年总规模1亿元,不纳入《若干措施》3000万元预算范围。
三、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自《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5年12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9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本细则的项目,均纳入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