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松山湖园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施工、修复全流程管理,结合现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监管实操、工程施工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对《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为什么要修订
随着园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求快速增长。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过程中,出现同一路段短期内多次开挖、道路开挖后修复质量差等问题,对市民生活影响极大,引发市民投诉频繁,亟须完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适合园区发展需要,加强园区道路占道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道路恢复质量,规范许可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道路修复工作,根据现工作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管理办法(修订稿)》从哪些方面修订完善
一是全流程监管更加精细,统一智慧监管平台接入标准,细化占道施工、交通保畅、围挡设置等硬性要求,有效减少不规范施工、扰民占道、交通拥堵等问题,提升园区道路通行环境与市容管控水平;二是道路修复质量显著提升,通过先行打造修复示范段,从源头杜绝道路修复质量不达标、反复开挖返修现象,切实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三是约束惩戒机制落地见效,依托建筑市场信用联动管理,倒逼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减少违法违规占用挖掘道路行为。整体将推动园区道路占用挖掘转向标准化、精细化闭环管理,兼顾工程建设落地需求与市民出行权益,持续优化松山湖市政基础设施运维治理成效。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责章节修订
第七条:新增自然资源部门耕地、林地占用前置意见核查职责,规避项目违规占用农林用地风险。
第八条:原文“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规范名称为公安交管部门,规范部门名称。
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多处:统一
“交通管理部门”
修改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范部门名称。
(二)许可管理章节修订
删除原第十五条:取消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和验收小组建制等内容。
第十八条:调整为受理部门直接牵头多部门联合现场勘查、方案审查,优化审批流转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第二十三条:应急抢修条款新增抢修同步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要求;补充节假日补办许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例外条款,解决节假日突发抢修手续办理障碍。
(三)施工管理章节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监控接入平台调整为松山湖数字城管平台。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优化为线性工程按园区片区分段申请,概念表述更严谨规范。
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新增两项管控要求:交通影响大的项目,拥堵突发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临时损毁交通设施需在晚高峰前完成临时恢复,强化高峰期通行保障。
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围挡施工明确依据《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管理办法》执行,落实围挡法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调整为各主管部门依职能开展联合巡查监管。
(四)修复验收管理章节修订
第二十六条:强调人行道、绿化损坏修复责任;明确道修复方案需主管部门审核;增设示范段先行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完善竣工拆除围挡审批流程;新增失信惩戒条款,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归集至省、全国建筑市场信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