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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5813893675/2021-00586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9-16
名称: 关于推动东莞新材料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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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东莞新材料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1-09-1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东府〔202121号)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东莞新材料产业基地规划建设,促进新材料产业集聚化、高质量发展,打造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莞新材料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的新材料企业,包括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生物医用材料、先进陶瓷材料、高分子与复合材料、纳米超导材料等领域,具体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审议通过的产业招商重点方向及目录为准。

二、支持事项

基地内企业及项目在享有《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提出的优质企业引进、成长激励、人才引进、关键设备投资、技术创新鼓励、产业基金支持、低成本空间、标准地等政策的基础上,再享有本政策予以支持的以下事项:

(一)重点招引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强化关键战略材料和前沿新材料对松山湖龙头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支撑作用,重点招引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医用材料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对实际投资规模30亿元及以上或关键环节新材料产品(装备)在全国行业内处于主导地位的新材料及新材料装备制造龙头企业或隐形冠军企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重点奖励扶持。

(二)加快大项目达产。对固定资产投资310亿元(含)、1020亿元(不含)、20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设备投资不少于40%的基地新引进或增资扩产项目,在土地成交3个月内开工建设的(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按规模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项目在土地成交后24个月内投产并上规的,按规模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5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四)支持引进科技含量高的优质项目。对于获得国家、省发改部门、科技部门或工信部门等立项,且单笔资助为100万元以上(含)的新材料领域科技企业,按所获国家、省资助的3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五)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支持组建松山湖新材料产业技术联盟,推动技术需求和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对依托松山湖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的创新样板工厂团队和产业化公司在基地开展成果转化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三年内实际总投资额的20%,分三年给予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的资助。

(六)支持企业申请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助项目。对于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补助项目的新材料生产企业,按照新材料保险投保年度保费20%的比例进行资助。对首次纳入该补助项目的新材料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提升新材料企业制造竞争力。对首购首用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重大(点)技术装备的,按照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八)加大环保投入和环保扶持力度。扶持有资质的环保企业集中建设运营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化学品仓库等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基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对于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从市项目审批总量指标储备库中的重大项目储备库给予排放量总量倾斜。对基地内新材料生产企业处理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废弃物(含危废、固废)的环保投入,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环保服务费用及相关环保设施的固定投入部分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九)支持松山湖园区和基地产业联动。鼓励松山湖园区企业采购基地新材料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松山湖园区企业购买基地新材料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买方企业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采购总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与东莞市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基地范围内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的优质企业或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基地现场指挥部审议后参照或部分参照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政策条款执行。

(三)本政策支持范围和额度超出《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规定的部分,由松山湖园区统筹解决。

(四)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试行期间可根据基地发展情况作动态优化调整。


附件:

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一基地一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