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业务咨询及生育津贴
编号: 5100 提问者: 杨**
信件类型: 投诉 提问时间: 2017-11-28 22:32
信件主题: 社保服务 来自:
受理部门: 社会保障分局    
正文:
老婆在老家买了农村合作医疗,在东莞松山湖上班也有社保卡,东莞社保交了4年,今年老婆生了孩子在老家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一部分,收据被医院收了,有复印件,目前来松山湖市民中心说不能报销了,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我买了两份保险,为啥不能报销?第二,生育报销也报销不了吗,报销费用是给个人还是公司,需提供啥资料
回复:

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根据政策生育医疗费用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得重复申领。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同一次就医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申领。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 生育津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若未领取生育津贴的,可提供以下资料申领: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盖章); (2)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限分娩住院提供); (5)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6)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或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 (7)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8)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9)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限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时提供); (10)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回复部门: (201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