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 2017-08-10
- 来源: 松山湖管委会
- 发布机构: 松山湖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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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4〕1号)、《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东府〔2015〕1号)及《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发掘和储备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培育东莞经济新的增长极,大力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为加强和规范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长型中小企业指经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牵头组织认定的具有较好成长能力的中小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产业)。企业划型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东莞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以主营业务收入界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工作,包括企业储备、评选认定、扶持服务、跟踪管理等,并通过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加以扶持。
第四条东莞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四上”企业成长信息,协助市经信局建立成长型中小企业储备库。
第五条东莞市国税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及东莞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负责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企业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反馈企业的纳税金额、销售收入、税务登记、处罚记录等信息,协助市经信局建立成长型中小企业储备库及审核企业资质。第六条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民营)部门负责协助市经信局落实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加强对辖区内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章企业储备及认定
第八条企业储备市经信局根据市统计局、税务部门、“全市重点企业服务及运行监测平台”(“智造东莞”平台)提供的近年我市企业成长信息,建立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储备库,拟定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目标及认定方案。
第九条认定标准市经信局制定《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的成长能力,结合本年的培育目标和认定方案,按“成长型中小企业”与“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两档对企业进行择优认定。
认定需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申请认定前三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具体标准参考我市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红牌。
(四)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东莞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以主营业务收入界定,其中工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五)根据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将企业分成A档、B档和C档。其中,工业企业分档为:A档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B档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C档2亿元(含)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档为:A档3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B档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C档2000万元(含)以上。(以下所述A档、B档、C档企业含盖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5%,两年平均增长率A档企业不低于20%、B档企业不低于15%、C档企业不低于10%。其中,“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A档企业必须达30%或以上,B档企业必须达25%或以上,C档企业必须达20%或以上。第十条认定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及指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动员辅导等工作。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登录指定平台网上提交申请,经市经信局网上审核通过后,制作纸质材料,提交所在辖区经信(民营)部门汇总统一上报市经信局。
(三)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及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成长评价。由市经信局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核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信息,根据《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附件),对申报企业成长性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核数据及进行现场考核,得出评价结果。
(五)征求意见。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六)拟定名单。市经信局根据评价结果、职能部门意见,立足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目标,拟定当年“成长型中小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企业名单,提交市经信局局务会议讨论。
(七)社会公示。经市经信局局务会议讨论的企业名单,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由市经信局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给予认定。(如公示期满后部分企业被剔除出名单,经信局可根据前期评分次序、名单名额相应补充企业名单,重走流程第六条、第七条)
(八)名单公布。市经信局通报“成长型中小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认定申报资料
(一)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责任承诺书;
(二)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提交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料)
(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每月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评价指标评分相关佐证资料;
(七)企业实地照片;
(八)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扶持服务
第十二条资金扶持根据《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日后发展成为符合“高成长型中小企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认定,并获评定为“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按照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由市经信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并结合当年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不同类型及档次情况进行拟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递增式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专项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10%和20%。具体按《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服务券补助
根据《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成长型中小企业一定额度的服务券,企业在购买财税、法律、培训、策划、设计、品牌、参展布展、宣传推广、电子商务、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服务时,可凭服务券获得补助。具体补助方式与额度等以服务券相关文件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企业成长综合服务为经认定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提供信息资源、专题培训、经营交流、融资对接等公共服务,逐步健全各项优惠举措,全方位构建企业成长的良好生态环境,支持企业成长。
(一)根据《全市重点企业服务及运行监测平台分级管理办法(暂行)》,授予企业较高级别权限,通过“全市重点企业服务及运行监测平台”向企业提供各类优质信息资源和服务,在办理各项经信业务时优先享有更多的绿色通道待遇。
(二)依托莞商学院,提供各类专题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优先保障企业参加莞商学院课程。
(三)搭建成长型中小企业间对接交流平台及成长型中小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对接交流平台,促进资源配置及信息交流,推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搭建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的对接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第五章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运行监测企业获认定后须承诺在3年内按规定通过“全市重点企业服务及运行监测平台”参与运行监测,定期登录平台填报信息,及时反馈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指标变动情况。认定期满3年后,企业根据第十六条“分类管理”规定,维持“库内常规企业”、“观察期企业”资质的,继续参与运行监测。
企业未按规定参与运行监测,将被剔除出库,同时企业级别按《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及《全市重点企业服务及运行监测平台分级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市经信局建立成长型中小企业管理库,根据企业在“全市重点企业服务及运行监测平台”报送数据情况,视其成长持续性等因素划分为“库内常规企业”、“观察期企业”及“退库企业”,分别管理。
(一)库内常规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维持5%或以上,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A档)、15%(B档)、10%(C档)的企业。企业可继续享受递增式扶持、服务券补助及企业成长综合服务。
(二)观察期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5%以下,或近两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0%以下(A档)、15%以下(B档)、10%以下(C档)的企业。企业继续享受企业成长综合服务,但不享有递增式扶持与服务券补助。当企业成长符合“库内常规企业”要求时,可自动上调为“库内常规企业”。
(三)退库企业指存在下述情形企业:
1、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滑两年,成长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未按规定参与运行监测,连续2次或累计4次不填报数据;
3、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退库企业”不享有扶持服务,且不能自动回调“库内常规企业”或“观察期企业”,入库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