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夫妻投靠入户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办理条件
父母投靠女子:外市男性超过60 周岁,女性超过55 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我市入户( 本市内父母投靠子女入户,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的限制)。
子女投靠父母: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18周岁以下子女。
夫妻投靠入户: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
所需材料
父母投靠女子: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4.申请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
5.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子女投靠父母:
1.父母提交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可不用提供);
3.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及相应的生效证明书;4.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夫妻投靠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申请人已生育(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申请《收养证》(《收养公证书》)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签发机关公章;
3.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市外迁入本市及市内迁入莞城、虎门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市内迁入其他镇街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1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 “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网上办理流程
无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需市局审批50个工作日,分局审批3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25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各镇(除莞城、虎门外)公安分局办证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各镇(除莞城、虎门外)公安分局办证厅
联系电话:全市各级户政部门咨询电话(http://www.gddg110.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ch/s14428/16109.htm)
莞城、虎门辖下各派出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莞城、虎门辖下各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